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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 造假量刑更加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1日起施行,依法严惩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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